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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建筑业法律、法规,强化会员自律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武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结合武进建筑业实际,由常州市武进区建筑业协会制定。

  第三条 凡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建筑业企业及个人,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企业经营行为准则

 

  第四条 依法经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凡我会会员企业及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建筑业管理的条例规定,把企业一切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第五条 规范行为,诚信经营。必须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揽工程,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出借企业资质证书,不出借建造师证(项目经理证)、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等上岗证给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许他人使用借来的证书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高资质(特级、一级)企业与其他企业合作,必须遵循平等互利、风险共担、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不得假借合作名义变相挂靠、转包工程。

  第六条 严格劳务分包资质管理和劳动用工合同管理。不把劳务工程分包给无资质队伍,依法与务工人员签定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不私拉滥招,违法用工。

  第七条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确保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无证施工。

  第八条 严格履行法定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擅自开工。

  第九条 重合同、守信用。加强企业诚信管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

  第十条 维护武进建筑业整体利益,加强企业间合作。提倡公平竞争,不得互相拆台。投标不得低于成本价,不以合同外让利或签订“阴阳合同”形式降低收费标准;不以卖标、买标、围标和串标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或承揽工程;不得有贿赂、回扣等非法获利行为。

  第十一条 坚持“质量兴业”方针,严格质量管理。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规程,确保工程质量,施工中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积极创建精品工程,未经验收备案的工程不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强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不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实行标准化管理,坚持文明施工。严格按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积极推广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充分体现人文精神,大力开展争创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和文明工地活动。

  第十四条 关心员工生活,维护员工利益。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不拖欠分包队伍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对业主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不隐瞒。

  第十五条 加强相互监督,共同维护行业信誉。施工企业或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现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人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及时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建筑业协会举报。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六条 对违反《常州市武进区建筑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的行为,经查实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惩戒:1、在行业内通报批评、警告; 

  2、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3、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暂停企业参加招投标资格;

  4、取消诚信等级;

  5、取消会员资格;

  6、建议行政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为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对未入会的建筑业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条例规定,会员单位有权据实举报,视情节轻重,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本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公约由常州市武进区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