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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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中路108号天豪大厦3#楼11楼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常州市武进区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WU JI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WJCIA。
第二条 本会是常武地区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园林景观、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及相关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发挥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立足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和为社会服务,促进武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常州市武进区工商联,同时接受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接受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宜中路108号天豪大厦3#楼1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加强会员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导会员企业及个人学习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发展地方经济,建设美丽家乡;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
(三)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严格遵守行业规则,共同维护行业声誉;
(四)做好行业内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和推荐工作,宣传表彰先进典型。
第七条 切实深化行业服务: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加快技术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综合竞争力;
(四)积极推广建筑业科技进步,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培训,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五)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
(七)组织并协同开展区优质工程﹑优秀企业﹑优秀建造师等有关行业性的评优评先评奖事宜,推荐评选市﹑省以及国家级行业优质工程、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园林景观、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及相关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建筑企事业单位以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热心建筑事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通过本会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有关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换届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和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构成,根据需要可专设常务理事。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延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七十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视情况可设名誉会长﹑顾问。名誉会长原则上由区领导担任,顾问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或专家担任。顾问的职责是:指导帮助协会开展工作,参与研究协会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协助协会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要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